提到房产,让我想到的便是《我不是潘金莲》、《我的前半生》、《蜗居》等热播剧,可想而知房产在个人财产中所占据的重要性,由此我们对于昌吉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耄耋老人状告儿子索要房产一案,也就不足为奇了。房产到底是谁的?为何八旬老人时隔多年要起诉儿子索要房产?难道此房产没有房产证?……带着这些疑问,让我们一起回顾案情。
原告李老汉诉称:2004年9月11日,李老汉购买了一套位于昌吉市青年路某厂院内的住宅一套,并支付了房款45000元。由于该栋楼房与某厂家属楼整体未办理房产证,后又因该厂倒闭,故李老汉购买的房屋一直未办理房产证。后,李老汉将所购买的住宅楼房让给儿子小李居住,并且双方在家庭会议达成了约定:李某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维护权,但是没有所有权和转让买卖、出租权。而小李在居住期间未经李老汉同意将涉案房屋转手出售给他人。现李老汉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小李返还涉案房屋房款16万元。
小李到庭后辩称:本案涉案房屋是其从陈某处购买的,购房款也是小李支付的。
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01年6月22日,小李与陈某签订售房协议,约定陈某将其位于昌吉市某厂院内二单元六楼右手房产一套以45000元出售给小李。小李向陈某支付了43200元(其中:40000元是小李支付给陈某的购房款,3200元是交给某厂收取办理房产证的费用,因该厂倒闭,房产证至今未办理)。但是对于5000元购房尾款,李老汉和小李均陈述是自己出资的,但双方都未有证据证实。
高塑料排水层认为:根据查明事实,本案中小李与陈某签订售房协议并出资购买涉案房产,小李对该房屋取得所有权。其有权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第三人。老李主张小李返还涉案房屋出售所得价款中的16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老李的诉讼请求。老李对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结果。